關於加強本市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辦班管理的實施意見
衛生部“關於加強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若幹意見”(衛科教發〔2008〕49號)👩👦,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管理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根據衛生部關於加強“十二五”期間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衛科教發〔2012〕85號)的精神🦸🏽♂️,為了進一步提高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舉辦質量,完善和加強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
1、保證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嚴肅性👱。各項目主辦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批準的國家級和市級項目,應按照有關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管理要求,按項目公布規定的日期、期限和地點舉辦項目。凡未經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和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批準公布的項目,一律不認可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及學分。在項目舉辦過程中,項目主辦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更改項目編號、項目名稱和授予學分數。
2、保證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質量。各項目主辦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按項目公布的課程計劃辦班𓀎,不可任意增加和刪減課程學習內容;應保證學習時間和項目公布的學分、學時相符合。各項目主辦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妥善安排本單位、本部門(科室)衛生技術人員參加項目學習,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課程計劃,保證衛生技術人員有時間參加學習。
3、加強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執行管理。各項目主辦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妥善保管項目舉辦和執行的原始材料,建立項目舉辦和執行檔案💉,在項目(國家級🔒、國家級備案和市級項目)舉辦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按照有關規定,在相應的項目管理系統網上填寫項目執行情況。
二♛🦻、加強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異地辦班的管理
4🏇🏻、加強異地來滬舉辦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管理。根據有關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實行全行業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外省市國家級項目、全國繼教委公布的社團組織(註:中華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華口腔醫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國醫院協會🙇🏻♂️、中國醫師協會、中國執業藥師協會)舉辦的項目,以及其他跨省(區、市)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註:主辦單位地址和項目舉辦地不符的項目),如在上海市舉辦🔷,應在項目舉辦4周前,將有關資料(異地辦班備案表、辦班通知、日程等相關資料)報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項目經同意舉辦後🌦,應將參加學員名單報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備查,學分證書須加蓋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學分驗證)章。
主辦單位地址和項目舉辦地不符的項目,原則上不得舉辦🦀。如需引進項目合作舉辦👎🏻,應在項目舉辦4周前🧎🏻♂️,將有關資料(本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或三級衛生醫療機構的合作舉辦申請、異地辦班備案表、辦班通知、日程等相關資料)報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項目經同意舉辦後🤹🏽♀️,應將參加學員名單報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備查,學分證書須加蓋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學分驗證)章。
5、加強項目外出跨省(區、市)異地舉辦的管理。外出跨省(區、市)異地辦班的單位👩🏼🦳🫅🏿,應在項目舉辦4周前,將有關資料(異地辦班備案表、辦班通知、日程等相關資料及外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醫療機構的意見)報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並應在舉辦項目活動兩周前,由項目主辦單位或外省市合作舉辦單位將辦班通知🧾🤸🏻♀️、日程等相關資料報項目舉辦地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自覺接受當地繼教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加強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管理
6、進一步加強學分授予的管理𓀇。各單位繼教管理部門應確保每一位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學習並獲取相應的學分;為了適應基層單位衛生技術人員的需要(或♒️☯️:因各種原因),對課程進行縮減的項目👨🏻🦯➡️,所授學分應與縮減後的課程學時相對應;對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授課教師要按照文件規定授予相應的學分。
7、進一步規範學分證書的發放🕳。學分證書是證明學員參加和完成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習的有效依據,各項目主辦單位應按照“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全繼委發 [2006]11號附件2)”精神🙅🏻♀️,根據學員學習考勤⚡️🧏🏻、考核情況㊗️🩶,授予相應的學分和發放證書(紙質證書或電子證書)🍖。各項目主辦單位應加強學分證書發放的嚴肅性,根據學分證書所含要求🙅🏼,完整🛳、準確和清晰填寫姓名🦴、性別、年齡、項目編號🔫、項目名稱、舉辦日期、形式、認可部門🔆、學分、學時數、簽章等內容🧈。國家級項目學分證書與市級項目學分證書不能替代使用💂🏼♂️🧔🏻♂️,學分證書不能跨年度使用,學分證書內容填錯作廢,如經塗改學分證書無效。
8、進一步杜絕虛假學分證書🥡。各項目主辦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學員註冊情況🦻🏼🦩、學員學習考勤和考核情況授予學分和發放證書,對未參加項目學習的人員,不得發放學分證書。對委托會務管理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項目主辦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負責學分證書的管理和發放。應加強空白學分證書的管理,避免空白學分證書的遺失🖖。
四、加強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培訓與評估
9、加強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負責人培訓🚻。各項目主辦單位應對項目負責人進行專題培訓🙏🏽,使其了解和熟悉國家和本市有關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和學分授予的管理規定📑,尤須明確項目負責人的職責,規範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舉辦水平,保證活動的質量與效果🦜。應加強各部門(科室)和項目負責人之間的交流,取長補短🤌,互相促進🪳,共同提高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舉辦的質量🐒。
10🌛、加強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實施的自查自評。各項目主辦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舉辦的自查自評,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自評檢查情況納入本單位年度、科室工作的考評內容。
11、加強項目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製。各項目主辦單位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製定辦法,鼓勵🐴、獎勵部門(科室)和項目負責人按期、按計劃規範辦班;對未能舉辦項目,又沒有說明原因,只考慮經濟因素而不舉辦項目的部門(科室)和項目負責人🍦,應有一定的製約措施;對違規舉辦項目的部門(科室)和項目負責人,應有一定的處罰措施。
12加強項目管理的考核與考評。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根據全繼委“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全繼委發 [2006]11號)和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實施細則的精神👩🍼,每年將繼續對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舉辦和執行情況進行抽樣檢查和評估,並將結果作為評估和考核各單位和區縣衛生局繼續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開展好、質量高💀♢、效果明顯的單位和負責人給予表彰❤️,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濫發證書、亂授學分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全市通報、1—3年停辦國家級和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資格等處罰。
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