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者:發布時間:2016-05-11瀏覽次數:943

各區縣衛生局、人事局、有關醫科大學及局屬單位:
1996年市衛生局下達的《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我市繼續醫學教育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指導和推動作用。目前,我市繼續醫學教育製度已基本建立🏗,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已在全市普遍開展,並取得了顯著成績。隨著我市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衛生改革的不斷深入🧑🏿‍🏭,《辦法》的一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為貫徹落實《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上海衛生改革與發展的若幹意見》及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的全行業管理,使繼續醫學教育工作更好地適應上海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在《辦法》的基礎上,市衛生局、市人事局共同製定了《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實施辦法(試行)》

                                                                      上海市衛生局 上海市人事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具有中級及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的衛生專業人員的素質🥷,適應上海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實施規範化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根據國家衛生部𓀍、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衛科教發[2000]477號)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事局🛺👼🏻、市成人教委製訂的《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滬府發[1993]8號)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是以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主的一種終生性醫學教育,使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保持高尚的醫德醫風➙,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適應醫學科學的發展,為社會主義建設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服務👷‍♂️🧛‍♀️。
第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應適應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實際需要。
第四條 繼續醫學教育的對象是完成畢業後醫學教育培訓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從事衛生技術工作的人員。
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既是衛生技術人員應享受的權利🏄,又是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 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實行全行業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利用各地區的醫學教育資源,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總體要求,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規劃、組織和領導。
第六條 在市衛生局🙇🏽‍♂️、市人事局的領導下,市衛生系統成人教育委員會為對本市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實施領導和質量監控的權威性組織。該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本市衛生系統各級成人教育組織負責貫徹落實繼續醫學教育計劃和要求,組織各項活動🎰。
第七條 市衛生系統成人教育委員會領導繼續醫學教育的職能是
(一)製定本市繼續醫學教育計劃,並提出具體要求;
(二)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學科組,審定市各專業衛生技術人員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三)向國家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推薦國家級項目🤑👩‍💻;
(四)參照國家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製定的項目認可及學分授予標準💇🐕‍🦺,定期公布本市繼續醫學教育的項目和學分;
(五)根據衛生系統人才培養的需要,組織項目或教材招標;
(六)對本市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和項目進行檢查、指導和評估👢;
(七)組織繼續醫學教育文字、聲像教材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並向國家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推薦🏃🏻‍➡️;
(八)加強遠程教育管理,推動全國和本市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廣泛深入地開展;
(九)負責國家級👰🏿‍♀️🧑🏿‍🚀、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的評審、推薦。評審結果作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公布的依據;
(十)其他有關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第八條 在市衛生系統成人教育委員會領導下,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本轄區內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領導,負責貫徹落實市級繼續醫學教育的計劃和要求🏛,組織各項活動。並根據屬地化原則🙅🏿,負責管理轄區內其他行業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要為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必要條件。衛生技術人員要積極主動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並按照繼續醫學教育的有關規定💃🏼,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在接受繼續醫學教育後👩🏿‍🦲,衛生技術人員有義務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
第十條 各級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領導,並從製度上予以保證。各醫療衛生單位、高等醫杏鑫校和學術團體應將開展繼續醫學教育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認真貫徹落實💅🏻。

第三章 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審核和認可
第十一條 主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單位,應就申辦項目的名稱、時間、教學對象、人數、內容和形式、考核和擬授學分數🦸🏽‍♂️、項目負責人等內容,於每年7月底以前向市衛生統系成人教育委員會秘書處申報,經秘書處組織專家評審,報市衛生系統成人教育委員會審核批準🧑🏽‍🦰,方可列為下一年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第十二條 市衛生系統成人教育委員會秘書處每年將認可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按專業學科分類整理🎚,列出各項目編號▪️、名稱🥑、主辦單位、項目負責人、學分數👳、日期🤸、地點等內容,於每年底至次年初在有關媒體公布🤽‍♀️,供各單位衛生技術人員選擇參加。

第四章內容和形式
第十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的內容要適應各類專業衛生技術人員的實際需要,註意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以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重點🧛🏻‍♂️💢。要重視衛生技術人員創造力的開發和創造性思維的培養。
第十四條 在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中🤷,要註意加強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和醫學倫理學等有關內容的教育,培養高素質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 要根據學科發展和社會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形式包括:
(一)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專題講習班→、進修班、研討會、專題討論會😟;
(二)新👩‍⚕️、難手術和技術的操作示範;
(三)國內外有關專業技術的考察和進修👂;
(四)其他可視為繼續醫學教育的活動形式,如🧑‍🍳:發表論文💁🏻‍♂️、譯文和出版著作,有計劃有考核地自學專業技術知識👨‍🏭,為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教學、學術報告🚴🏽‍♀️,或承擔和完成科研課題,帶教研究生等👷‍♀️,可參照有關規定折算成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登記在冊。
第十六條 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衛生技術人員除按照市繼續醫學教育的計劃參加指定項目外6️⃣,還應根據本人的基礎和工作需要,選擇參加與本人專業和崗位工作有關的其他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第五章 登記🥷🏻、考核和評估
第十七條 繼續醫學教育以年度和階段所得學分作為登記和考核方式👆🍌。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所得學分🖼➙,是崗位聘用、職務續聘和職稱晉升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十八條 由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主辦單位對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進行考核🐯😽。衛生技術人員所在單位負責審核。考核🧛🏼‍♂️、審核的具體辦法由繼續醫學教育項目主辦單位和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會同人事行政部門共同製定🧑🏽‍🎨。
第十九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年度和階段相結合的學分製🦂🐃。以連續5年為一階段。郊區(縣)每個衛生技術人員每年獲得的學分數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數不低於5學分,Ⅱ類學分數不低於20學分;市中心城區每個衛生技術人員每年獲得的學分數不低於30學分🪳,其中✍️:市級醫療衛生單位Ⅰ類學分數不低於10學分,Ⅱ類學分數不低於20學分🫏👩🏼‍🚀,市中心城區的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Ⅰ類學分數不低於5學分,Ⅱ類學分數不低於25學分;方具備原專業技術職務續聘資格。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衛生技術人員每5年中➛👌🏽,必須具備一定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分🈶。三級醫院10學分以上;二級甲等醫院5學分以上(含起點學分),方可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前款郊區(縣)指:浦東新區、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金山區、 松江區、南匯區、奉賢區🌘、青浦區和崇明縣。中心城區指:黃浦區🤳🏿、盧灣區、徐匯區、靜安區、長寧區👨‍🌾、普陀區、閘北區、虹口區和楊浦區。
第二十條 建立繼續醫學教育登記製度🧖🏽‍♀️。參加繼續醫學教育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應由所在單位統一向市衛生系統成人教育委員會秘書處申請繼續醫學教育登記冊,登記冊由本人保存。登記內容應包括所參加項目的編號、名稱🆗、日期、內容🍨、形式、考核結果和所得學分。在參加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後💏👨‍👩‍👧‍👧,由主辦單位考核填寫並蓋章認可。
第二十一條 各醫療衛生單位成人教育管理部門應建立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檔案💕。每年將繼續醫學教育登記冊回收登記,作為評聘職務👨🏻‍🦼‍➡️,晉升職務和執業再註冊的必備考核條件之一🧑🏻‍🔧。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情況,應作為對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三條 建立繼續醫學教育的評估製度🎳。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和市衛生系統成人教育委員會定期對繼續醫學教育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第二十四條 對積極開展和踴躍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市的繼續醫學教育經費來源包括以下四種👨🏿‍🦲🙂: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列入預算的經費;
(二)各級醫療衛生單位按《上海市職工教育條例》及有關規定用於成人教育的經費🧑🏼‍🌾;
(三)項目主辦單位的申報費及個人按參加項目支付的費用🏉;
(四)國內外社會團體、醫藥廠商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捐贈贊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上海市衛生局發布的《上海市繼續醫學教育實施辦法(試行)》(滬衛醫教[1996]2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衛生局和上海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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